- 政策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 49 号,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 家长关心的两点
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规则同时要求学校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并建立学生申诉机制:学生或者家长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老师可以怎么管学生?哪些做法被明确禁止?
30 秒结论: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实施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措施要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教师可以采取的一般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以及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规则明确了教师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歧视侮辱学生、因个别人违规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等。(核验时间:2026-09-17)
先看你属于哪种情况(对照表)
| 你的情况 | 规则口径 | 建议重点看什么 | 是否需人工确认 |
| 孩子被老师点名批评、要求检讨 | 属于教师可以采取的一般惩戒措施 | 措施是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 否 |
| 孩子被要求教室后面站立 | 限于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 时长与方式是否超出限度 | 是 |
| 孩子被罚反复抄写、长时间罚站 | 属于超过正常限度的变相体罚,明确禁止 | 禁止性条款 | 是 |
| 个别学生违纪全班受罚 | 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禁止性条款 | 是 |
| 因成绩不好被惩戒 | 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禁止性条款 | 是 |
| 对处理结果不服 | 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 申诉与复核流程 | 是 |
| 老师因履行职责与家长发生纠纷 | 学校应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给予不利处理 | 学校处理职责 | 是 |
教师可以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
| 情形 | 可以采取的措施 |
|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微 | 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实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
| 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 |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活动等;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
上表整理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还要求,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明确禁止的行为
- 体罚: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
- 变相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行为;
- 侮辱人格: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连坐式惩戒: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成绩惩戒: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情绪化或选择性惩戒: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让学生管学生: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 其他侵权: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申诉与处理流程
- 了解校内规则:学校应当公布校规校纪与相关管理措施,家长可先了解制度依据;
- 先与学校沟通:对教育惩戒有疑问的,可以先与班主任、学校德育部门沟通了解情况;
- 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公布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
- 复查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 申请复核:学生或者家长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 法律途径: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
常见问题与处理(对照表)
| 出现的情况 | 怎么处理 | 是否需人工确认 |
| 被要求长时间罚站 | 规则允许的是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超过正常限度属于变相体罚 | 是 |
| 被罚反复抄写 | 反复抄写超出正常限度属于禁止的变相体罚情形 | 是 |
| 全班因个别同学受罚 | 规则明确不得因个别人违规而惩罚全体学生 | 是 |
| 因成绩差被惩戒 | 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是 |
| 老师情绪化处理学生 | 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是 |
| 对处分不服 | 按流程申诉、申请复核,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 | 是 |
| 老师与家长发生纠纷 | 学校应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实施教育惩戒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 是 |
常见问题 FAQ
Q1:教育惩戒和体罚是一回事吗?
不是。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教育行为;体罚与变相体罚、辱骂侮辱学生等行为在规则中被明确禁止。
Q2:老师可以怎么惩戒学生?
情节轻微时,可以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以及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Q3:哪些做法是明确禁止的?
包括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或姿势、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辱骂或歧视性、侮辱性言行;因个别人违规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或选择性实施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Q4:对惩戒不服可以怎么办?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组织复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Q5:处分可以提前解除吗?
可以。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Q6:老师严格管理会不会被处理?
规则要求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信息来源与参考
本文教育惩戒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可采取的一般与较重惩戒措施、禁止性行为、申诉与复核流程,整理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 49 号,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并核对原文,于 2026-09-17 复核;具体执行以学校校规校纪、学校管理制度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准。核对原文可看: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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