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要签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期限要承担相应责任
- 试用期有上限
试用期长短与合同期限挂钩,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违约金受限
除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刚毕业入职,容易吃亏的不是工资高低,而是“合同怎么签、社保什么时候缴、解约要赔多少”。本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整理几条必须知道的边界,具体个案建议以劳动保障部门与专业意见为准。
求职签约必看:试用期、劳动合同、社保与违约金的合法边界
30 秒结论:三条硬边界要记住:一是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长短由合同期限决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下限,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三是除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你承担违约金。社保方面,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为你办理参保缴费,以“试用期不缴”“自愿放弃”为由不缴社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核验时间:2026-09-22)
试用期与合同期限对照表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注意 |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不得超过一个月 |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不得超过二个月 | 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不得反复约定试用期 |
| 三个月以下或以完成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试用 |
| 仅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不成立 | 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上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整理。试用期是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来规避责任。
签约时要逐条核对的几项
- 合同主体:签约单位名称要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注意区分劳务派遣与正式用工;
- 工作内容与地点:岗位、工作地点写清楚,避免入职后被随意调岗调动;
- 薪酬结构:把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发放时间写进合同或书面约定;
- 试用期与转正:试用期期限、转正条件与转正后工资标准要明确;
- 社保与公积金:确认起缴月份、缴费基数与缴纳地点;
- 工作时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还是不定时工时,加班与调休规则如何;
- 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看清楚是否属于法定可约定情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有经济补偿;
- 离职条款: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可解除,转正后按法定程序提前通知。
常见风险说法与正确做法
| 用人单位的说法 | 问题所在 | 正确做法 |
| “转正后再签合同” | 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合同不符合规定 | 要求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
| “试用期不缴社保” | 用工之日起应依法参保 | 要求单位依法缴纳并核对缴费记录 |
| “签个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 这类承诺不能免除单位法定义务 | 不签署,保留沟通记录 |
| “提前离职要赔三个月工资” | 除法定情形外不能约定违约金 | 核对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 |
| “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先押在单位” | 扣押证件不符合规定 | 只提供复印件并注明用途 |
| “先交培训费,上岗后返还” | 可能涉及培训贷 | 拒绝付费,保留证据 |
| “合同先空着,回头统一填” | 空白合同风险极高 | 内容填写完整后再签字 |
已经吃亏了怎么办(处理顺序)
- 固定证据: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聊天记录与邮件;
- 书面沟通:先向单位人事提出书面诉求,明确要求与期限;
- 投诉举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可通过 12333 咨询与投诉;
- 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注意时效要求;
- 寻求专业意见:涉及竞业限制、服务期、工伤等复杂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FAQ
Q1: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Q2:试用期工资有下限吗?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下限,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工资标准下限。
Q3:单位不缴社保怎么办?
可先与单位沟通要求依法参保,协商不成向社保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并保留工资流水与考勤记录作为证据。
Q4:竞业限制一定要签吗?
竞业限制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若岗位不涉及保密义务,可与单位沟通条款的必要性。
Q5:试用期想离职怎么办?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用书面或可留痕的方式通知,并保留送达记录。
信息来源与参考
本文条款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施行相关公开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参保登记的规定,于 2026-09-22 复核;个案的处理结果与认定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口径为准。核对原文可看:中国政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