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入本市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 年限互认
转入本市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退休待遇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本市实际缴费满 10 年且累计缴费满 25 年,可停止缴费继续享受待遇
职工医保一档与二档待遇有差别:本市实际缴费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 10 年的,享受一档待遇;不满 10 年的享受二档待遇,也可以申请继续参加一档至满 10 年后享受一档待遇。
医保关系怎么转到深圳?缴费年限怎么算、退休待遇怎么定?
30 秒结论: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转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 25 年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 10 年的享受一档待遇,不满 10 年的享受二档待遇,也可以申请继续参加一档至满 10 年后享受一档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并可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核验时间:2026-09-17)
先看你属于哪种情况(对照表)
| 你的情况 | 初步判断 | 建议重点看什么 | 是否需人工确认 |
| 在外地已中止参保,想转到深圳 | 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本市 | 转入申请材料与办理渠道 | 是 |
| 在外地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 转入后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年限合并计算规则 | 是 |
| 即将退休,想确认待遇享受地 | 按通知规定确定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情形 | 退休待遇享受地确定规则 | 是 |
| 本市实际缴费满 10 年、累计满 25 年 | 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一档与二档待遇差别 | 是 |
| 本市实际缴费不满 10 年 | 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本市实际缴费满 10 年 | 继续缴费形式与标准 | 是 |
| 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以内 |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补缴 | 补缴基数与待遇追溯 | 是 |
| 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 | 按规定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 重新参保后的待遇起算 | 是 |
转入与年限计算要点
| 事项 | 规定要点 |
| 转入条件 |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
| 年限互认 | 转入本市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 停止缴费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 25 年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 一档与二档 | 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 10 年的,享受一档待遇;不满 10 年的享受二档待遇,或者申请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 10 年后,享受一档待遇 |
| 年限不足的处理 | 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本市实际缴费满 10 年但不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 |
| 缴费方式选择 | 符合继续缴费规定的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
| 按月缴费期间待遇 | 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自核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申请变更一次选定的医疗保险形式,期间也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 |
| 一次性缴费 | 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上表整理自《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按月缴费的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 35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断缴费与补缴规则
- 情形一:职工医保参保人转入本市,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情形二:参保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已连续 2 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以申请补缴;
- 补缴方式:上述参保人申请补缴的,可以由个人申请对中断缴费期间办理职工医保一档补缴手续,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入;
- 待遇追溯: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以按照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 超期不予补缴: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居民医保衔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并参加居民医保的,市医保经办机构会保留其在本市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期间参保人可以按通知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办理建议
- 先确认是否已中止参保:转入的前提是异地参保关系已中止,办理前先核实原参保地状态;
- 尽早办理转移接续:中断缴费 3 个月以内可以申请补缴,超过 3 个月不予补缴,时间直接影响待遇衔接;
- 核对缴费年限记录:转入后核对异地年限是否已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避免影响退休待遇判断;
- 提前规划退休待遇地: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应尽早确认本市是否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以及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 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待遇但不计发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按办理当月标准缴纳,两种方式各有特点,结合自身情况选择;
- 保留办理凭证:保存转移接续、补缴与缴费记录,便于后续核对。
常见问题与处理(对照表)
| 出现的情况 | 怎么处理 | 是否需人工确认 |
| 异地还没停保 | 先办理异地中止参保,再申请转入本市 | 是 |
| 中断缴费快满 3 个月 | 尽快办理转移接续与补缴申请,超过 3 个月按规定不予补缴 | 是 |
| 年限不够,无法停止缴费 | 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至规定年限 | 是 |
| 一档和二档怎么选 | 本市实际缴费中一档满 10 年享一档待遇,不满 10 年享二档或继续参加一档至满 10 年 | 是 |
| 按月缴费期间想改方式 | 自核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申请变更一次选定的医疗保险形式,期间也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 是 |
| 补缴后担心待遇没衔接 | 补缴后中断期间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注意不得重复享受 | 是 |
| 不清楚自己属于哪种情形 | 携带参保记录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确认 | 是 |
常见问题 FAQ
Q1:外地医保关系能转到深圳吗?
可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Q2:外地的缴费年限算不算?
算。转入本市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Q3:什么时候可以在深圳停止缴费享受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同时累计缴费年限满 25 年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Q4: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并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Q5:断缴过还能补缴吗?
两种情形可以申请补缴:转入本市、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或者转移接续时已连续 2 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中断超过 3 个月的不予补缴。
Q6:补缴基数怎么定?
补缴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入,补缴后中断期间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信息来源与参考
本文转入条件、缴费年限互认、停止缴费条件与一档二档待遇、继续缴费方式、中断补缴与待遇追溯规则,整理自《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于 2026-09-17 复核;具体参保经办、缴费标准与待遇执行,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机构现行规定为准。核对原文可看: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